


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
要點概述
申請條件
建物條件
■以中華民國60年(含)以前興建完成之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整建或修建為原則。
■私人經營具 公益性之公有建物或民國六十年之後興建符合前述條件之私有建物, 其情形特殊,經審查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者條件
■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
■民間團體或具建築、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
補助項目
■建物文史調查研究。
■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。
■恢復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之建物本體(不含裝潢、新建、改建及擴建)、附 屬建物及景觀等修復,並依原有風貌、構造、材料(類似)、工法等進行修復為原則。
■老建築消防設施及各項涉公共安全之必要性項目。
■老建築取得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、保存登記等相關施作必要項目及行政規費。
■在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下,為促使建物新舊共融,及符合當代生活 機能,經審查會同意之必要施作項目。
■建物修復過程之文字、照片或影音記錄、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。
補助上限以申請計畫總金額 50%為原則最後核定數以文化部為準。
補助金額
■補助上限以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補助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,但具高度歷史、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,經審查會同意者,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。
■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具特殊性經審查會決議者,應辦理建物文史調查研究及修復記錄;其未達者應於計畫書敘明建物歷史脈絡,並應避免於修復過程中對建物文化價值產生破壞。為維護建物文化歷史價值及匠師技藝傳承,建物文史調查研究、修復過程之文字、照片或影音記錄、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,採全額補助,且不納入前述補助比率計算。以老建築從事文化經營之租金,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,並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。
■跨年期執行案件得依受補助者執行成效,與立法院決議通過之年度特別預算額度,於該預算年度辦理審核調整,預算額度如經立法院凍結、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,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原核定補助,單方變更、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,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賠償或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