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

屏東縣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修正段落如下,如要申請者請多加注意更改後作業要點。

四、申請及收件:

(一) 本 府 毎 年 受 理 二 次,採事前審查原 則,申請作業採線上 方式進行,請於本府 文化處表演藝術活 動場地及補助案申 請 系 統 ( 網 址 : http://venuehire. cultural.pthg.gov .tw/)辦理註冊,經 審核通過後始能辦 理申請作業,本系統 於本府網站公佈時 間 開 放 註 冊 及 申 請,逾期概不受理。

(二) 毎年申請案受理及 審查時間原則如下 (如有異動,以本府 網 站 公 佈 時 間 為 準):

1. 第一次:每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辦理之活動,於 前一年四月一日 至四月三十日止 受理申請送件,並 於次月完成審查 及公告。

2. 第二次:每年七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辦理之活 動,於前一年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 十一日止受理申 請送件,並於次月 完成審查及公告。

(三) 演出時間及地點由 申請者自行確認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登 記使用,本府不代借 場地。

(四) 受邀至國外演出之 申請者須檢附以下 文件:

1. 國外正式邀請函 或合約。

2. 至國外公開正式 演 出 之 活 動 簡 介、節目內容介紹 (曲目、時間長 度)、表演當地語 言節目單與行程 表等(需註明演出 場地名稱、地址、 聯絡電話等)。

3. 出國人員名冊(含 職 稱 及 專 業 背 景)。

4. 視實際需要檢附 政府相關單位核 准函影本。 (五) 申請者所送申請案 如向一個以上單位 或機關提出申請,或 已獲補助,應於申請 計畫書載明向各單 位或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。

五、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:

(一) 初審作業: 1. 由本府業務單位負責 書面資格審查及申請 計畫書應載事項是否 齊備,並得列初審意見 供複審參考。

2. 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,不列入複審:

(1) 兩年內經審查通 過,於本府各展演 場地演出而上座 率未達三成或績 效不彰、無法如期 演出而未於演出 前三個月函知本 府、未依規定提出 成果報告書與辦 理核銷及違反本 府其他規定等。

(2) 未依規定日期提 出申請、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。

(3) 同一年度已獲本 要點或本府扶植 本縣演藝團隊補 助作業要點補助 者。

(二) 複審作業:

1. 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 組成審查委員會,審查 委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自行迴避:

(1) 為送審案件申請 者 之 本 人 或 配 偶、前配偶、四親 等內之血親或二 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。

(2) 本人或配偶、前配 偶,與送審案件之 申請者有共同權 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。

(3) 現為或曾為送審 案件申請者之代 理人、輔佐人者。

(4) 曾為送審案件之 證人、鑑定人者。

2. 緊急、重要之申請補助 案件,本府得依個案活 動性質,視情況召開臨 時審查會。

3. 審查重點及配分:

(1) 計畫主題及創新 程度(百分之三 十)。

(2) 計畫內容之完備 程度及可行性(百 分之二十五)。

(3) 團隊組織架構及 歷年績效(百分之 十五)。

(4) 活動效益(百分之 十)。

(5) 經費及用途編列 之合理性(百分之 二十)。

4. 審查委員會就各申請 計畫書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依級列等,分為 通過(第一級至第四 級)與未通過:

(1) 第一級:補助經費 範圍為新臺幣二 十一萬元至三十 萬元。售票收入 (不扣除售票處理 費)扣除應付稅金 後,四成歸本府所 有繳入縣庫。

(2) 第二級:補助經費 範圍為新臺幣十 一萬元至二十萬 元,不足部分由申 請者自行籌措或 採售票演出;售票 收入(不扣除售票 處理費)扣除應付 稅金後,二成歸本 府所有繳入縣庫。

(3) 第三級:補助經費 範圍為新臺幣二 萬元至十萬元,不 足部分由申請者 自行籌措或採售 票演出。

(4) 第四級:不予補助 經費。

(5) 未通過,除不予經 費補助,申請者需 依相關規定支付 場地費用。

(6) 前 列 通 過 之 計 畫,使用本府藝術 館、演藝廳及實驗 劇場場地者,免收 場地費、水電費及綵排費(以一天標 準 使 用 時 段 為 限),其他時段仍 依相關規定支付 場地費用。

5. 審查結果將於複審審 查會結束經完成行政 程序後,於本府文化處 網站公告,並於十五日 內函文通知,未獲補助 者,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