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竿鄉圖書館
一、圖書館簡介
本館於民國八十四年正式開館啟用,目前有二萬多冊藏書,藏書政策以能適應時代潮流及社會需要為主,平日開放圖書、期刊、視聽設備及電腦檢索設備供民眾閱讀使用,並長期與學校社區合作推廣社教活動,以提供本鄉鄉民多元化閱覽、研讀、進修等功能的場所,今後更希望朝多元化經營目標邁進,期能兼具小型文化中心功能。
二、服務項目
報紙雜誌閱覽專區、 網路資訊檢索區、 兒童閱讀區、開放式書庫閱讀區、影片視聽觀賞區、個人研究區。
三、開館時間
每週三至週日上午8時至12時,下午13時30分至17時30分。
週一、週二及國定假曰固定休館。
四、基本聯絡資料
名稱:連江縣北竿鄉圖書館
地址:(210)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113號
聯絡電話:0836-55043
圖書館網址:https://www.matsucc.gov.tw/p-all.htm
五、借閱說明
( 一 )、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( 二 )、開放時間
- 週三至週日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卅分至十七時卅分。
- 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,六歲以下兒童請由家長陪同。
- 申請借閱證及借、還書在閉館前十分鐘停止受理。
- 經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照常開放,次日休館。
- 元旦、春節、清明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休館。
( 三 )、借閱證申請
- 凡設籍本鄉或即將暫居本鄉三個月以上之軍民,持身份證或軍人證明及保證金參佰元至本館申請核發。
- 前項借閱證如遺失申請補發時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伍拾元整。
-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,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本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,委託代辦人辦理。但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。
( 四 )、資料借閱
- 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者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,借閱資料並應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。
- 外借圖書資料,每張借閱證一次以二冊為限,借出期限為二星期,不得續借。
- 視聽資料借閱:
- 凡持本人借閱證,皆可向本館借閱視聽資料(CD、VCD、DVD)。
- 視聽資料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卷(張),歸還後可續借。借閱圖書資料有逾期經停借者,不得內閱視聽資料。
- 內閱視聽資料,請向工作人員填寫「設備使用表」,以一小時為一時段,如無人預約可繼續使用。
- 視聽資料外借以二卷為限,每卷借期二週,不得續借。
- 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應向借閱單位聲明。
- 下列資料不予外借:
- 報紙、當期雜誌及參考工具書(如字典、考試參考用書、百科全書等...)。
- 其他標明[限館內閱覽]之資料。
- 停權及賠償責任:
-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,按逾期天數停借,惟停借期限上限為一年。
- 圖書資料有遺失或污損者,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向原典藏單位辦理賠償;如無法購得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
(1) 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計價。
(2) 附件遺失者,以整套金額計價。 - 借閱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前款規定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- 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
( 五 )、電腦使用:本館電腦主要是提供讀者查詢館藏,亦可上網查詢所需資料,惟務必遵守以下規定:
- 必須持本人借書證到櫃檯登記,以30分鐘為一時段,同一人當日(在任何一部電腦上)最多只能使用一小時(即兩個時段)。
- 「資料查詢登記表」請向櫃檯服務人員填寫,讀者登記完請依電腦編號及時間使用,若超過預約時間15分鐘未到館使用者,則取消預約資格,由後來讀者遞補之。
- 不准使用他人證件登記,亦不准冒用他人姓名。
- 使用電腦時,請安靜使用,勿大聲嬉笑喧嘩。
-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,工作人員有權暫停使用電腦之權利或做其他處分。:
( 六 )、資料複印
- 複印僅限本館資料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。
-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
- 資料影印服務以機器正常運作為限。
( 七 )、其他
- 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預占座位、穿著拖 ( 輪 ) 鞋、嬉戲追逐、隨地吐痰、吸煙、飲食、睡覺或其他影響借閱人之行為。
- 團體參觀者,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。
- 本館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,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。
- 閱覽期刊請一次取一份(卷、張);閱畢應放回原位或歸還至指定位置。
- 如需閱讀非本館之圖書資料,請先行知會工作人員,以避免不必要之誤會。
- 私人電器用品,請自行攜帶電池,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。
-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。
-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放至置物櫃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恕不負責。
- 遇緊急事件時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- 凡借閱視聽資料時,須符合新聞局「影片分級制度」之相關規定。
- 本館如配合辦理藝文活動或鄉公所公務時,得視需要休館,並於門首張貼休館公告。
( 八 )、違反本辦法時,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,本館視情節輕重,取銷其閱覽權利。
( 九 )、本辦法規定經鄉代會審議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